柬埔寨新投资法
NS/RKM/1021/014
国王陛下诺罗敦 . 西哈莫尼 (Norodom Sihamoni )
- 根据已阅柬埔寨王国的宪章
- 根据皇家法令的第 NS / RKT / 0918/925 号 2018 年 9 月 6 日 关于柬
埔寨王国政府任命
- 根据皇家法令的第 NS / RKT / 0320/421 号 2020 年 3 月 30 日 关于
柬埔寨王国政府的任命和调整
- 根据皇家法令第 NS / RKM / 0618/012 号 2018 年 6 月 28 日 颁布的《部
长会议组织和运作法》
- 根据皇家法令的第 CS / RKT / 0498/06 号 1998 年 4 月 08 日 关于颁
布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
- 根据皇家法令的第 NS / RKT / 0107/005 号 2007 年 1 月 31 日 关于
颁布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改法
- 根据皇家法令的第 NS / RKT / 0318/005 号 2018 年 3 月 10 日 关于
颁布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第 26 条,第 27 条(新),第 28 条,第 31
条和第 32 条的法律
- 根据柬埔寨王国首相 Samdech Akka Monha Sena Padei Techo Hun Sen
(洪森)的顶礼。
宣布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 年 09 月 09 日国会第 6 届国会第 6 届会议通过,参
议院于 2021 年 09 月 20 日对其进行了整体审查。4 届 7 中全会由宪法委员会根
据宪法于 2021 年 09 月 29 日的决定中宣布,现已完成。
关于
柬埔寨 王国 投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该发旨在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有利的投资法律框架,以吸引和促
进柬埔寨或外国个人的高质量,高效和有效投资。柬埔寨王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通
过:
1. 提高柬埔寨的竞争力,使其经济结构更加多元化,并能低御区域和
全球危机。
2. 现代化,提高当地工业的生产力,通过促进资本流入,技术转让,
知识加强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联系。
3. 建立透明,可预测,非歧视,有竞争力并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
激励体系。
4. 通过建立符合国家利益的全面,平衡的法律框架,保护柬埔寨王国
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二 条 :
本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扩展计划以及
仅获得在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委员会注册的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
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扩展计划和仅获得
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 :是指已获得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颁发的注
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 符合条件的出口投资项目:是指已将其产品的任何比例出售或转让给柬埔寨王国
境外的买方或接收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行业类型支持的合格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其产品以任意比例供
应给出口行业。
服务当地市场的合格投资项目:指不服务出口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的延伸项目: :指以任何形式进行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扩大,例
如现有生产的扩大,通过同一产品线生产目标的多样化扩大,通过技术扩大。提
高生产力或保护环境的新现代化,基础设施的扩展以服务于基本电信服务或其他
图像下的扩展,这将由次级法令确定。
只获得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指在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注
册的投资项目,明确定义为仅获得投资担保但不获得财政奖励的投资项目。
工作日:指公历日,即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正式工作日。
生产投入: 指原材料、半成品和副产品,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工的货物,
但测试产品和汽车零部件除外。
建筑设备:指组装、设计或制造用于或连接到建筑物以提高建筑物的质量、舒适
度和易用性的设备,包括灯、电线、电缆、光纤、线轴、淋浴器、电梯和软管,
空调除外。为特定行业的活动或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空调将获得单独的奖励,该奖
励将在金融法或子法令中规定。
个人:指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 注册证书:指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省投资分委员会出具的确认投资项目认可的证
书。
投资者:指实施在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目的
个人。
投资活动:指在柬埔寨王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创建、收
购、出售或授予、或扩大,或合并的商业活动。
投资项目登记申请:指任何人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提交
的提案,目的是建立合格的投资项目和仅获得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该提案可能
包括一个或多个阶段,包括扩大合格投资项目的提案。
生产设备:指生产线上基本使用的机械、机械和设备,但车辆除外。为特定部门
的活动或合格投资项目进口车辆并获得特殊奖励,这将在管理财务法或子法令中
确定。
建材:是指已转换或全部用于建筑物建造的建筑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在初始建设
阶段或扩建阶段具有资格用于开展投资活动的建筑设备。
本条规定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应当具备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技术
条件和数量。
申请人:指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提交投资项目注册申请
的人。
法令: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四条:
成立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这是一个作为官僚机构的执行机构,也是王国政
府的一站式服务机构,其使命是领导和管理合作、发展、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
第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由总理任主席,并视需要设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若干成员。
首相可酌情授权王国政府成员或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领导层的要人领导柬埔寨发
展理事会的任何级别或任何部分的工作,以便确保有效执行本法第四条规定的任
务,包括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预算和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和管理。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由皇家法令规定。
第六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结构如下:
-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
- 柬埔寨发展合作理事会
-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总秘书处,柬埔寨发展合作理事会,柬埔寨投资理事
会分别由秘书长一人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陪同,有必要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通过次级法令建立额外的结构或机制。
第七 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自己的单独预算,即国家预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公
务员、承包商和合同官员组成。
第八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由皇家法令确定。
第三章 首都及省的投资程序
第九条:
为提高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效率,根据王国政府的决定,通过设立资本投资
局,将审查和决定私人投资以及解决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争议下放给首都和省政府。
小组委员会省作为省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的权限、投
资规模、组织和运作由单独的子法令确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登记和实施
第十条:
希望实施合格投资项目或合格投资项目的延伸项目或只获得投资担保的投
资项目的个人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上述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可通过信息技术苗圃提出。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注册申请必须附有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将在皇家法令中确定。
第十二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收到投资项目注册申请后,将通过一站式机制对该提案进
行审查和决定。
审查本条第一段定义的投资项目注册请求的一站式机制,它是等待柬埔寨发
展理事会的有关部委和机构代表根据部委和机构主席的任命和授权,对投资项目
的注册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机制。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协调下。
如果拟投资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应在分法令中另行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
会应在不超过 20 天(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必须附在带有 ID 或 QR 码或其他技术系统的条形码上,其中包含与
注册投资项目相关的一些基本数据,以利于相关注册和投资项目的实施。
投资项目实施登记及合规相关部委和机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或投资项目实
施人提供带有 ID 或二维码,或技术系统的条码中的现有文件,从柬埔寨发展理
事会颁发的注册证书。
第十三 条:
获得登记证的投资项目可自动启动。获得登记证并不排除投资项目获得法律
法规规定的许可。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的一站式机制进行监督和检
查,以确保合法合规和获得注册证书的条件。
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必须根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制定的具体时间表提交投资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模板的详细格式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指导方针确定。
提供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不作为项目所在地项目合规审查通过的依据。如
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任何个人声称受到投资项目实施的影响。
第十四条:
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的投资项目登记程序由单独的子法令规定。
第五 章 投资保障
第十五条: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因武装冲突或内战或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遭受损害,则
投资者将在提供补偿或其他经济价值解决方案方面受到不加区别的对待。如果柬
埔寨王国政府对捐赠有法律和政策,或提供任何适当的补偿。
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和所有适用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因外国国籍而
受到歧视,但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不得将可能影响柬埔寨王国投资者资产的国有化。
第十七条:
国家不得实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已批准投资项目的征收,或者采取类似措
施和豁免征收,但应征收的公共服务除外,下列条件:
1. 非歧视
2. 合理公平的补偿
3. 根据现行的征用法律和程序。
第十八 条:
王国政府不得决定投资项目创造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十九 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有权以所有这些货币自由购买和兑换外币,以通
过银行系统作为中介来解决与其投资相关的金融义务。这些转移包括:
1. 对资本的贡献,包括初始出资
2. 收入、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管理和技术援助费、
利息和其他投资收入
3. 全部或部分出售或解散实施投资项目的公司的利润
4. 进口付款及境外汇款,本金及贷款金额
5. 在发生内战时支付赔偿金,在国家征收或撤销的情况下
6. 以任何方式解决争议产生和解,包括法院判决。
7. 雇员的其他收入和工资
第二十条:
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受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 一 条: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投资者为实施投资项目而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仅限于
柬埔寨国籍人士。
投资者有权通过经济用地特许权等方式使用土地,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永久援助和援助。
第二十 二 条:
根据本法被视为投资者的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在无法找到合格的柬埔寨员工来管理或运营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有权
协助外国员工管理或运营不超过法律和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金额的投资
项目。雇用外籍员工的许可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不是永久性的。
2. 有资格在其投资项目运营期间为自己、联邦和未成年人申请长期临时居
留许可。
3.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为外籍员工、联合会及外籍员工的未成年子
女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
4. 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外国雇员获得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簿的资格。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及省投资分委员会应雇主的要求,向投资项目所涉
人员颁发投资者身份证明,用于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簿以
及必要的目的。其他按照现行程序进行。
本条规定的申请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簿的特别程序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和
主管劳工部的联合公告中规定。
本条规定的特殊程序和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的程序由单独的子法令规定。
第二十 三 条:
投资者有权为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
目获得投资维护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为投资项目提供投资维护服务的条件、程序和程序,由次
皇家法令规定。
第六章 投资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以下投资部门和活动:
1. 创新高科技产业与研发
2. 提供高附加值、创新和高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产业
3. 行业服务于区域和全球生产链
4. 支持与农业、旅游、制造业相关的产业,行业服务于全球制造链和供应链行
业。
5. 电气和电子行业
6. 备件行业及安装
7. 机械工业
8. 服务于国内市场或出口的农业、农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
9. 中小企业优先发展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科技创新
10. 旅游业和旅游相关活动
11. 经济特区发展
12. 数码产业
13. 教育、职业培训和生产力促进投资
14. 卫生部门投资
15. 有形基础设施的发展
16. 投资物流
17. 环保,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脉轮经济投资管理
18. 投资绿色能源、有助于保护和缓解气候变化的技术
19. 本法未涵盖的部门和其他投资活动,以防王国政府看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力。
第二十五 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投资活动,在取得确认合格
投资项目地位的登记证书后,应当全部或者部分享受基本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资
格。
本法第 24 条规定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和关税的部门和投资活动,在负面清单
中予以明确,并以副皇家法令规定。
第二十六 条:
被列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有权在以下两个选项中选择基本激励:
1. 第 1 选项
- 3 至 9 年的所得税豁免,具体取决于从首次收到收入时起的行业和投资
活动。部门和投资活动,以及所得税免税期,应由财政法管理或次级皇
家法令确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按应缴纳总额
增长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 前两年 25%
- 未来两年 50%
- 未来两年 75%
- 在所得税豁免期间获得所得税豁免
- 通过独立审计报告获得最低免税额
- 免征出口税,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 2 选项
- 有权通过现行税收规定中规定的特殊折旧扣除资本支出。
- 最多可扣除 200% 的其他特定费用的权利,最长期限为 9 年。部门和投
资活动和特定费用以及可扣除期限应在财务管理法或次级法令中确定。
- 根据《金融法》或子法令规定的部门和投资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所
得税豁免。
- 通过独立审计报告获得最低免税额。
- 免征出口税,但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本文第一段的鼓励:
- 合格的出口投资项目和合格投资项目作为产业支持出口合格投资项目,
以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为国家负担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
和生产投入品,为有进口权的出口服务。
- 合格的服务于当地市场的投资项目有权以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作为国
家负担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进口。生产投入的激励措施应
在《金融管理法》或次级法令中确定。
位于经济特区的合格投资项目,与本法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项目,享有同等
的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除享受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鼓励外,
还可享受以下额外鼓励:
1. 为实施合格投资项目而购买当地生产的投入品,可享受增值税豁免。
2. 对于以下任何活动,从税基中扣除 150%:
- 研究、开发和创新
- 通过向柬埔寨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来开发人力资源
- 为工人建造负担得起的住宿、餐厅或食堂,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 升级机器为生产线服务
- 为柬埔寨工人提供福利,例如为工人提供舒适的交通工具从住处到
工厂、住宿、餐厅或负担得起的餐厅、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3. 获得子法令确定的合格投资项目扩展的所得税豁免。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鼓励外,任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
大贡献潜力的特定投资领域和活动,均可享受金融法规定的其他特殊管理鼓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购买、出售或组合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项目所获得的特权或其他权利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通过投资
项目的购买、出售和合并除外。
第三十条:
如果购买、出售或合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项目可以交易或合并而不
会失去激励、投资保证和任何继续适用的义务和通过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
/省投资小组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来完成的,其详细程序由次级法令确定。
第八章 取消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投资项目:
1. 没有能力继续实施合格的投资项目
2. 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法人实体解散
3. 未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4. 应有关部委和机构关于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的要求,或国家安全或
公共利益或人民福祉或应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二 条:
如因本法第 31 条第 1 点规定的条件取消,投资者必须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
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申请取消。上述申请书必须由投资
者或授权代表签署,说明没有能力的原因并附上其他证明文件。
本法第 31 条第 2 点规定的清算情形,如果解散是通过公司清算和自愿清算
进行的,投资者必须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
委员会申请清算。
本法第 31 条第 2 点规定的清算,如经法院判决清算,投资者可直接向柬埔
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会申请注销附上法院的最终决定书和关于解
散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法人实体的相关文件,删除与合格投资项目的利益关系声
明。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法第 31 条第 3 点规
定的条件取消合格投资项目。
本法第 31 条第 1 点至第 4 点所定义的请求删除和故意删除的详细程序
由子法令确定。
第三十三 条:
即使投资项目被取消,投资者也不能免除财政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 条:
投资者可根据现行程序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省投资分委员会提交书
面投诉,反对取消投资项目。
如有异议,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会对上述异议作出决定。
如果对上述抗议不满意和决定,抗议投资者可以向柬埔寨王国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 条:
如果投资项目被取消,投资者可以将剩余资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使
用。如果投资项目使用由国家承担的免征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进口的建筑材料、
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品少于 5 年,投资者有义务缴纳材料、施工设
备、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投入的建设,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分法令确定。
第九章 争议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 条: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投资者和投资者争议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省投
资分委员会根据现行程序通过协调机制解决,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省投
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在收到书面请求调解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后30天内,
根据需要安排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调,以获得适当的解决方案。
如果上述调解机制不成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经争议各方同意的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
2. 柬埔寨王国主管法院
第十章 实践
第三十七 条:
本法生效后,王国政府将颁布一项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子法令,以
有效和全面地实施本法的规定。
第十 一 章 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 条:
以下子法令将继续有效,直到有新的子法令或法律文件取代它们:
1. 2005 年 9 月 27 日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实施的第 111 号
次级法令。
2. 2021 年 6 月 8 日第 79 号关于成立首都和省投资分委员会的子法令。
3. 2007 年 4 月 23 日第 34 号子法令,关于修订 2005 年 9 月 27 日
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的实施的第 111 号子法令附件 1 第 1
部分。
4. 2016 年 4 月 5 日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第 60 号次
级法令。
5. 2019 年 2 月 13 日第 33 号子法令,关于修订 2005 年 9 月 27 日
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的实施的第 111 号子法令第 15 条。
6. 2005 年 12 月 29 日关于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的第 148 号子法令。
7.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九 条:
柬埔寨发展委员会将继续履行其职责,直到关于柬埔寨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和
运作的皇家法令取代它为止。
第四十 条:
由 1994 年 8 月 5 日皇家法令第 03/NS/94 号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和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所鼓励和授权的投资 2003 年 3 月 24 日的皇家法
令第 NS / RKAM / 0303/009 及其子法令被视为本法和相关子法令中规定的合格
投资项目。
1994 年 8 月 5 日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Royal Kram No. 03 / NS / 94)
批准的任何未受鼓励或仅获得投资担保的投资及 2003 年 3 月 24 日由(Royal
Kram No. NS / RKAM / 0303/009)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及其子法令
被视为投资项目 只有本文件中所述的投资担保法律和相关的子法令。
在本法颁布前可享受所得税豁免的合格投资项目,有资格获得柬埔寨发展理
事会或资本投资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该省必须继续获得收入权仅在剩余范围内
免税和免税。
第十二章 终则
第四十 一 条:
1994 年 8 月 5 日皇家克拉姆第 03/NS/94 号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柬
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于 2003 年 3 月 24 日由皇家克拉姆 No. NS / RKAM /
0303/009 颁布,任何违反该法的规定均视为废除。
第四十 二 条:该法立即公布。
2021 年 10 月 15 日在皇宫举行
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签字
我向国王鞠躬,请签字
总理
Samdech Akka Moha Sena Padei Techo Hun Sen 签字
按原本文件正确复制
分管部长会议办公室的常任副总理
签字与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