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国籍法
尊敬的高贵君主,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柬埔寨国家与佛教的守护者,柬埔寨的伟大国王,和平与繁荣的保护者,柬埔寨人民的领袖,尊贵的柬埔寨国王,至尊的柬埔寨国家元首。
- 鉴于柬埔寨王国宪法;
- 鉴于2013年9月24日皇家法令 No. នស/រកត/0913/903 任命柬埔寨皇家政府;
- 鉴于1994年7月20日皇家法令 No. 02/នស/94 颁布《部长会议组织及运作法》;
- 鉴于1996年1月24日皇家法令 No. នស/រកម/0196/08 颁布《内政部设立法》;
- 鉴于柬埔寨王国首相Samdech Akka Moha Sena Padei Techo Hun Sen的通知;
颁布
《国籍法》该法由国民议会于2018年5月31日在第五届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11日在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参议院详细审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旨在订定居住在柬埔寨王国或国外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获得和放弃柬埔寨国籍资格的司法程序。
第二条
本法规定:
- 透过在柬埔寨出生获得柬埔寨国籍;
- 透过合法收养获得柬埔寨国籍;
- 透过婚姻获得柬埔寨国籍;
- 透过归化获得柬埔寨国籍;
- 丧失柬埔寨国籍;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在柬埔寨或海外出生或居住的人士。
第四条
本法主要用词定义如下:
1.柬埔寨国籍:是指法律和政治关系将自然人与柬埔寨王国建立关联。
2.申请柬埔寨国籍:是指外国人透过与柬埔寨公民合法结婚而享有申请柬埔寨国籍的权利。
3.归化:是指指根据居住、投资、现金捐赠、或为柬埔寨王国利益所作出的特殊贡献或成就等条件,向外国人授予的柬埔寨国籍。
第二章 主管机构
第五条
内政部具国籍法的执行权。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 任何拥有柬埔寨国籍的人都是柬埔寨公民。
- 只有柬埔寨公民才有资格持有柬埔寨身份证和护照。
第七条
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否则柬埔寨公民不得被剥夺国籍、驱逐出境或引渡到任何外国。
第八条
居住在外国的柬埔寨公民应:
1. 由国家通过一切外交手段保护;
2. 不会自动丧失其国籍。
第四章 透过出生和合法收养获得的柬埔寨国籍
第一节 透过出生获得的国籍
第九条
1. 无论出生地点如何,以下情况将获得柬埔寨国籍:
- 任何由拥有柬埔寨国籍的父母(父亲或母亲)所生的合法子女,或
- 任何未被父母(母亲或父亲)承认的子女,当法院判定该子女确实由拥有柬埔寨国籍的父母(母亲或父亲)所生时。
2. 在柬埔寨王国出生的以下情况将获得柬埔寨国籍:
- 任何由合法在柬埔寨王国出生和生活的外国父母所生的子女。
- 任何未知父母(母亲或父亲)的子女和在柬埔寨王国被发现的新生儿,也将被视为在柬埔寨王国出生。
第二节 透过合法收养获得的国籍
第十条
由柬埔寨夫妻合法收养的外国子女,当收养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时,将获得柬埔寨国籍。
第五章 透过婚姻获得的柬埔寨国籍
第十一条
与柬埔寨配偶结婚的外国男女,若在婚姻证书登记后共同生活三年,并至少在柬埔寨居住满12个月,则可申请柬埔寨国籍。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外国父母也有资格作为整个家庭申请柬埔寨国籍。
第十二条
申请透过婚姻获得柬埔寨国籍的外国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品行良好,具有社会道德;
2. 未曾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轻罪;
3. 申请时已居住在柬埔寨;
4. 能说柬埔寨语,会写柬埔寨文字,并了解一些柬埔寨历史;
5. 具备不会对国家构成危害或负担的精神和身体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透过婚姻获得柬埔寨国籍的外国人可选择改为柬埔寨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申请入籍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此名字。
第十四条
若主管机关拒绝柬埔寨国籍申请,申请人有权对此拒绝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柬埔寨国籍申请程序和申诉程序由次级法令规定。根据国籍申请授予的柬埔寨入籍须由皇家法令决定。
第十六条
透过婚姻获得柬埔寨国籍的任何人应在最高法院宣誓。上述誓言的内容将在次级法令中规定。
第十七条
柬埔寨公民不会因与外国人结婚而丧失其柬埔寨国籍。
第六章 归化
第十八条
外国人可以申请透过归化获得柬埔寨国籍。归化不是申请人的权利,而是柬埔寨王国给予的。在任何情况下,该申请也可能被酌情权拒绝。
第十九条
申请归化的外国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品行良好,具有社会道德;
2. 未曾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轻罪;
3. 持有柬埔寨王国的居住证明文件,并从获得移民法框架内发放的居住证之日起连续居住七年;
4. 在柬埔寨王国有住所并持有本法第21和22条所述的外国人居住证;
5. 能说柬埔寨语,会写柬埔寨文字,并了解一些柬埔寨历史,能证明能够融入柬埔寨社会并适应良好的柬埔寨风俗和传统;
6. 具备不会对国家构成危害或负担的精神和身体状态;
第二十条
对于在柬埔寨王国出生的外国人,第十九条第3项所述的连续居住七年期间将缩短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持有主管机关授予的合法投资授权信件并在柬埔寨王国实际投入资本的外国人,若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1、2、4、5、6项的条件,且在柬埔寨王国合法居住至少十二个月,可申请透过归化获得柬埔寨国籍。投资金额、优先部门和投资项目类型及其他条件将由次级法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道主义领域捐款的外国人,若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1、2、4、6项的条件,且在柬埔寨王国合法居住至少六个月,可申请柬埔寨国籍。国家预算和人道领域的捐款金额将由级法法令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柬埔寨王国的利益方面作出特别贡献或成就并得到柬埔寨皇家政府承认的外国人,若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1、2、6项的条件,可申请透过归化获得柬埔寨国籍。
第二十四条
有意申请柬埔寨国籍的外国人,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可作为整个家庭一起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可以申请改为柬埔寨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申请入籍时以书面形式填写此名字。
第二十六条
柬埔寨国籍申请程序和形式由次级法令规定。根据国籍申请授予的柬埔寨入籍须由皇家法令决定。
第二十七条
获得授权透过归化取得柬埔寨国籍的人,应在最高法院宣誓。上述誓言的内容将在次级法令中规定。
第七章 国籍的丧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年满18岁的柬埔寨国籍人士,若获得其他国籍,可自愿申请放弃柬埔寨国籍。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或父亲可自愿申请全家放弃柬埔寨国籍。
第二十九条
放弃国籍的程序和条件由次级法令规定。柬埔寨国籍放弃批准须由皇家法令决定。
第八章 刑罚
第三十条
持有或使用柬埔寨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的非柬埔寨公民,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监禁。任何提供柬埔寨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给没有柬埔寨国籍的人员或政府官员,也将受到同样的刑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柬埔寨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的任何人,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监禁。刮擦、擦除、重写或伪造柬埔寨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的信息行为将被视为伪造。
第三十二条
使用伪造的柬埔寨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的任何人,将被判处二年至五年监禁,并被处以4,000,000至10,000,000瑞尔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策划者和同谋者应按照刑法中的条件面临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述犯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述罪行,将面临刑法第五十四条(附加刑罚)中的附加处罚。
第三十五条
法律实体应对刑法第四十二条(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所述的犯罪负责,适用于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述的犯罪。法律实体将被处以10,000,000至100,000,000瑞尔的罚款,并面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实体适用的附加刑罚)中的附加刑罚。
第九章 附带条款
第三十六条
根据皇家法令 No. នស/រកម/1096/30 颁布的与国籍法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将继续适用,直至被新的法律文书取代。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三十七条
由皇家法令 No. នស/រកម/1096/30 颁布的国籍法将被本法废除和取代。
第三十八条
本法紧急公布。
王宫 2018年6月21日


